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一 般 原 则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 ,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 ,所得利润不在港课税 。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 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 ,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 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 ,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 ,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 或 其他电子媒介 ,包括互联网 , 订 立买卖合约 ,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 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 ,分摊计算有关 利润并不适用 。 对 其 他 利 润 的 处 理 方 法 至于其他主要类别的营业利润 ,可根据以下的验证准则以确定其来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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