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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条例已解散公司恢复注册

概述

如公司已撤销注册或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二者的结果皆是将公司解散。公司一旦解散,其于解散前的所有财产(包括银行账户结存的余额)应被视为无主财物,并随之归属于香港政府。在Re Skychain Investment Ltd [2001] HKLRD 172一案中,显示出在公司申请撤销注册前,以正确和彻底努力查明公司资产的重要性。在该案中,一间被撤销注册的公司,在发现其在银行的储蓄账户仍有余额的几个月后,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注册。因此,在公司撤销注册前,建议应对公司的资产记录进行彻底的审查。


藉法院命令恢复注册

很多时候,一间已撤销注册或被剔除注册的公司会因着不同的因由,希望申请恢复公司注册。一些常见的情况为一间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在其解散前遣忙了妥善地处置该公司的所有财产(如公司所持有的银行账户结余、高尔夫球会债券、股票或其他资产)。


根据现时的公司条例(第622章),如某公司已根据(i)前公司条例(前公司条例)第291291A条或现时的公司条例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告解散;或(ii)前公司条例第291AA条或现时的公司条例撤销注册及解散,指定申请人皆可在指定日期后的20年内向高等法院提出恢复注册的申请。

当取得法院命令后,撤销注册的公司便正式恢复成为一个法律实体,且被视为一直持续存在,犹如它不曾解散一样。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根据现时的公司条例(第622章),被剔除注册而告解散的公司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例如有间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必须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除了可借上述方法向法院提出恢复注册的申请外,也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以行政方式来恢复公司注册。上述申请不适合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


假若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上述申请,有间公司将可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且被视为一直持续存在,犹如它不曾解散一样。

 

公司名称

一般而言,公司是以其前有名称恢复注册的。但是,如在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意见来看,公司的名称太似另一个当时在公司注册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则该公司需在恢复注册后的28天内以特别决议更改其名称。